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实验室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场所安宁稳定,维护实验环境整洁有序,结合学校实际,建立科研实验室安全值日官(以下简称“值日官”)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等单位所属各科研实验室。各相关单位科研建制实验室内的各功能实验室均应设立值日官,值日官人数根据功能实验室设置情况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第三条 各单位值日官人员应由在编在岗教师、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或在籍研究生担任,实行轮值制,值日官轮值表须张贴上墙。
第四条 轮值期间,值日官应每天早来晚走、认真负责,检查监督所属功能实验室内工作人员行为是否安全规范、设施设备是否安全运转、环境状态是否安全整洁等情况,具体要求参照《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最新版)。认真填写值日官检查记录表,并将值日及有关情况及时向该功能实验室负责人汇报。
第五条 值日官检查记录表应定期整理成册,于每学期末报各二级单位备案,并纳入实验室安全档案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教学建制实验室内的各功能实验室,可根据实验室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