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年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本科学生。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完成参评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且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均一次性通过;缓考科目不超过2门。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合格。
第三条 参评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取消学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条 一、二、三等奖学金根据学生综合成绩进行评选。学生综合成绩由“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净加减分”组成。
第五条 “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两部分总分为100分,“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所占比重占90% 。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自评、互评、组评、师评四部分成绩组成,各部分权重比为1:3:3:3。“净加减分”政策见附页。
第七条 学年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 学院根据学校学生工作部下发奖学金名额,各年级按照人数进行分配。
(二) 单项奖学金各类别奖项具体评选名额根据申报情况由学院确定。
(三) 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净加减分政策,净加减分政策在学年奖学金评选开始前向全体学生公布。
(四) 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按照“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净加减分”三部分成绩计算综合成绩,根据学生综合成绩提出拟获一、二、三等奖学金学生名单。单项奖学金评选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资格审核,并采取材料评审或现场答辩等形式开展,根据评选结果提出各单项奖学金拟获奖学生名单。
(五)学院在网站、公示栏等固定场所公示拟获奖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单项奖学金公示时,明确拟获具体奖项名称。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一、二、三等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单项奖学金各类别奖项原则上不可兼得。
第九条 根据不同专业情况以及人数比例,机械工程、机械工程(卓越工程师班)、工程力学、工业工程四个专业的奖学金比例为5:1:1:1,不同年级根据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名额见附件
机械与航空航天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