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与航空航天工程学院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
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全面提升研究生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建立健全科学的研究生学术业绩评价体系,做好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设立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旨在奖励在学术业绩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学术业绩是指已经正式发表或授权的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译)著、专利、国家(行业)标准、软件著作权、竞赛获奖、科研获奖、成果转化、科技报告等。
第三条 对学术业绩的评价要坚持“质量为先,创新为要,贡献为主”的原则,打破简单量化评价方式,体现破除“五唯”评价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研究生(不含留学生)。
基本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在各项活动中起表率作用;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学习成绩优秀,学术业绩突出等。
第六条 申请人须为学术业绩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或除导师以外第一完成人。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吉林大学。
第七条 学术业绩成果的起止时间为一个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研究生毕业后产生的学术业绩成果,在两年内可以予以认定,可以参评学术业绩成果产生年度的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本次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成果认定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术业绩成果产生的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的;
2.保留学籍的;
3.受纪律处分的;
4.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5.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的;
6.有损学校荣誉的。
第九条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分层次、分等级进行奖励。一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二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1万元;三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0.5万元。学院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经费预算额度确定各层次、各等级奖学金的数量。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周晓勤
副主任委员:王继新
委员:张富 成凯 王昕 左文杰 孔繁森 吴文征
李学飞 王同建 李锋 赵 南
赵熙来(研究生代表)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学院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郑福胜
副主任委员:黄莹
委员:呼咏 裴永臣 黄玲涛 郭桂凯 单洪颖 柴博森
杨尚志(研究生代表)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实行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如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赞成票数须不低于出席会议人数的2/3,并超过全体委员数的1/2时,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评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在评定工作中如发生与评定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定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为保证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影响力和奖励引导作用,评定工作可视具体环节采取通讯评审的形式,但最终评定须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
评定和申诉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正、 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的同学,取消其本次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参评资格,并取消其后续在学期间所有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创新引领,不断增强研究生使命感、责任感,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第十七条 在(本)硕博贯通式培养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产生的学术业绩成果,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产生学术业绩成果,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按照“学生申请、导师审核推荐、学院评定工作委员会评审推荐、学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研究生本人应向学院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须提交《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研究生导师应对研究生学术业绩进行审核,并结合研究生学习、科研现实表现进行学术业绩奖学金推荐;
3.学院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根据学科工作组初评结果,组织评审会,根据申报人员的答辩情况,给予相应的分数,成果赋分和答辩赋分的比例为:7:3,折算后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以及评审工作报告提交研究生院进行审核和备案留查。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审原则、评审程序、申报材料、评审结果等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举报,学院评定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答复意见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二十条 获奖学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院将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获奖后如果被发现在评审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研究生学术业绩参考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学术业绩参考标准如下:
成果类别 |
成果分值 |
SCI、1区 |
200 |
SCI、2区 |
120 |
SCI、3区 |
100 |
SCI、4区 |
90 |
发明专利(授权) |
90 |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
15(限填5项) |
EI检索论文(期刊) |
45 |
EI检索论文(会议) |
25(限填5项) |
ISTP检索论文 |
25(限填5项) |
中文核心期刊 |
15 |
外文期刊 |
15(限填5项) |
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 |
15(限填5项) |
一级学会会议论文集 |
15(限填5项) |
著作或教材(主编或字数大于5万) |
15 |
软件著作权 |
15(限填5项) |
在吉林大学或全国博士论坛宣读论文 |
10 |
负责研究生院立项的各类创新基金资助项目 |
20 |
负责研究生社会实践调研支持项目 |
10 |
参与制订国际行业标准 |
200 |
参与制订国家行业标准 |
100 |
参与制订行业标准 |
50 |
国家科研成果奖(三大奖) |
500 |
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
200 |
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
150 |
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 |
100 |
成果转化100万元及以上 |
100 |
成果转化50万元及以上 |
50 |
备注:
1.竞赛等级按照《吉林大学学生学科竞赛体系》分为A、B和C,填写附件中包含的竞赛项目,原则上附件中以外的奖项不予认定。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评定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A |
120 |
80 |
60 |
B |
80 |
60 |
40 |
C |
60 |
40 |
20 |
竞赛类依据作者署名顺序,依次递减20分,例如A类二等奖三作,得分40分。按照署名规则未获得分数的参赛成员,可获得最低分10分。
2.成果转化需与实际使用方(不含技术转移机构等)签署成果转化合同,合同中应包含专利名称或专利号,实际到学校账上的金额及付款单位应与合同一致,且达到50万元及以上。
3.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作者署名顺序,依次递减总分值的10%。例如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三作,则为160分。
4.同一个成果仅认定1次,不重复认定。
5.ESI高被引、ESI热点、ESI TOP(高+热),在答辩时须自行阐述,评委根据情况予以优先考虑。
6.国内领军期刊类项目、国内重点期刊类项目、国内梯队期刊类项目,在答辩时须自行阐述,评委根据情况予以优先考虑。
7.其他学术业绩成果由机械与航空航天工程学院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具体认定。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机械与航空航天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